| |
 |
 |
 |
 |
![]() |
| 离婚登记(涉外) |
|
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离婚登记(涉外)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协议。
五、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3、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①应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②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实际抚养,未实际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
5、照片。双方各提交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九、行政审批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十、行政审批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 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结婚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离婚证》工本费9元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年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