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单位向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深圳市公益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2、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3、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市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公益金项目呈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公益金项目呈报表》(见附表五),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区民政局、市民政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需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报评委会审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无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无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予以资助。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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