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和家庭收入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表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区民政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八、十二、十三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2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六个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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