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确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特等、一等伤残证书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市民政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政、财政、人事部门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按《军人抚恤优先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具体标准,送财政、人事部门联合签发下文
十、行政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无证件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按文件规定的标准享受护理费。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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