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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1997年民政部令第2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

五、申请材料
(1)、单位或本人申请书;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六、申请表格
残疾等级审批表(见附表四),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省、市、区民政部门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初审后,委托医疗鉴定机构评定等级后,报市民政局核准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十、行政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后方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