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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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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五、申请材料
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省、市、区民政部门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由新建、迁建的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无证件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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