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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详细信息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深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和家属申请书;(二)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三)市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四)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追认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三),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

九、行政审批程序
区民政部门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按烈士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革命烈士证明书》后方可享受烈士待遇。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