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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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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和家属申请书;(二)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三)市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四)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追认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三),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
九、行政审批程序
区民政部门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按烈士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无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革命烈士证明书》后方可享受烈士待遇。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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