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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初审。 |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2、《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
|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决定。 |
(一)公益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营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公益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营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公墓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中方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
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7.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公墓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盖章);
8.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11.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3.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 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所在区民政局。
(二) 经营性公墓:深圳市民政局。
(三) 中外合资公墓:深圳市民政局。 |
(一) 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所在区民政局。
(二) 经营性公墓: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上报广东省民政厅决定。
(三) 中外合资公墓: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决定。 |
(一) 公益性公墓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二) 经营性公墓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呈报省民政厅决定。
(三) 中外合资公墓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呈报省民政厅上报民政部决定。 |
(一) 公益性公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 经营性公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决定。
(三) 中外合资公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 |
(一) 公益性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二) 经营性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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