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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
|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决定。 |
(一)殡仪馆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馆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火葬场
1.有市政府已经批准并公布的设置火葬场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一)殡仪馆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火葬场: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火葬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火葬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
| 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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