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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
(一)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名称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一)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提交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2;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举办者和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见附表3)。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二)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原件1份);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原件1份,理事签字,单位盖章);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见附表4);
5.载明变更事项的新章程(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上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单位负责人变更: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原件1件)。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 210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2,表格代码: 2104);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见附表3,表格代码: 2110)。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2111)。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2)。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或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www.szmz.sz.gov.cn:21080)上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上申报。 |
| 下载中心: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 |
(一)成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二)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于5月31日前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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