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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一)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令第2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
(二)变更条件: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一)设立登记:
1.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1,原件1份);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2);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原件1份);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3)。
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1,原件1份);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5);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见附表2,表格代码:1206)。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见附表3,表格代码:
1212)。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www.szmz.sz.gov.cn:21080上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
| 下载中心: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
| 经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活动。 |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与社会团体同时接受年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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