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09-08 [内容纠错]
事项内容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8条

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详见民政在线“收养登记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网址:http://www.szmz.sz.gov.cn/xxgk/ywxx/sydj/bmxx/)
决定机关
各区民政局
程  序

  1、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受理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十条。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经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解除收养关系。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 信息索取号: 000000-04-2008-008797
  •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08-09-08